卫理公会法规(二○○○年修订)
财团法人中华基督教卫理公会法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财团法人中华基督教卫理公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The methodist Church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条:本会以圣经为基本信仰之依据,并以「中华基督教卫理公会信仰要道」为教义准绳。
第三条:本会每年至少召开年议会(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所在地,并于各地区设立堂会。
第二章 年议会会员及出(列)席人员
第五条:年议会会员指下列两种人员:
一、 经本会按立之长牧及副牧,称为牧职会员,每届年议会均应出席。
二、 以正式成立教会之堂会之会友中所遴选出席年议会之代表,称为会友会员。限出席被遴选当年之年议会,亦称为应届会员。
第六条:出席年议会包括下列各种人员:
一、 前条所指之牧职会员与会友会员。
二、 现任会友会长。
上列人员出席年议会时具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第七条:会友会员之产生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须由以正式成立教会之堂会选出。
二、 须由具有本会会籍三年以上之会友中遴选。
三、 每一堂会以遴选一人代表为基数。凡全年主日崇拜平均人数每超过二百人者,得增选一人代表出席。
第八条:年议会开会时得邀请下列各种人员列席:
一、 凡经本会正式调派而未经本会核准为正式会员之各级传道人、外聘牧师、宣教士及神学生等。
二、 本会各关系事业之主持人。
三、 本会董事及各部会主席。
四、 各堂会所选出之候补会员。
五、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及有助于本会之会友及社会人士,本会得邀请其为贵宾参加议会。
上列人员参加会议时,欢迎其发言指导或提供宝贵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出席人员概凭本会之开会通知或请帖参加。
第十条:本会所属各堂会每月各主日奉献(凡本会指定特别主日奉献全额奉献总会者不计在内)及月捐之百分之十应于次月月底前送交本会,否则该堂会之会友于开年议会时将丧失其表决权,亦不得向本会申请任何补助。
一九五二年法规中第四款记载有关「议会」的条文有下列四则:
一则:须为全公会组设总议会,具有本计画书内所授与的权利,义务,与特权。
二则:须为美国国内教会组设区域议会,具有本计画书内所授与的权利,义务,与特权。
三则:须为美国国外教会组设中央议会,具有本计画书内所授与的权利,义务,与特权。
四则:须于本公会内,组设年议会为基本团体,具有本计画书内所授与的权利,义务,与特权。
一九五二年版的法规(以下简称旧版)规定总议会其职权在年议会之上,总议会有完全立法权,并且有解释法规的权利与义务。凡总议会于宪章下所规定之权利及义务,年议会须执行之。现行的法规主要是以一九八六年版的法规为修订架构,二○○○年修订之法规(以下简称新版)已将年议会视为最高权力机构,在其下设有法规委员会,其职权为办理本会法规解释及修订事宜(本人在此声明,关于此「法规之旅」专栏的撰写内容,以介绍卫理公会法规为目的,以期待会友对本公会有更深的认识。关于法规的相关比较及建议,纯属个人意见,若与法规委员会之解释相违,恳请指教,并请读者以法规委员会之解释为第一优先。)
新版之法规第六条规定牧职会员与会友会员皆具有发言权与表决权。旧版的法规对会友会员的权力有较多的限制。旧版第二十一款规定会友会员至少是二十一岁以上的成人会友,并且曾为本会教会教友四年之资历。新版之法规对会员会友之年龄并无限制,期盼今年十月份新修订的法规能注意此项缺失。旧版第二十二款规定,会友会员对于牧师的按立,品格,及年议会关系等事件,不得有投票权。新版的规定较旧版民主,但教会民主化仍旧有待商榷。会员会友的表决权是否应该要适度的规范?还是会员会友的表决权应与牧职会员等同?民主化有其防弊的功效,但也有世俗化的危险。譬如,信仰要道能否修改?圣餐礼仪的形式可以经由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牧职的按立与废除可以用民主的方式来产生吗?倘若可以,我们信仰的根基便可以透过民主的方式来更动,相信多数的人都能同意关于基要真理的部分,圣餐的形式,崇拜礼仪的形式,以及牧职的按立是不适合用投票来表决的。新版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年议会开会时得邀请各堂会所选出之候补会员(仅拥有发言权),第七条规定各堂会每超过二百人得增选代表一人(拥有发言权及投票权)。在最糟的情况下,牧职会员的人数会低于年议会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低于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除非会友会员的灵命与素养皆蒙神保守,这样的规定有其潜在的危险。建议法规能详列会友会员的遴选方式,否则现行的法规其效果与两票制且仅有牧职会员有投票权的方式无异。
关于第八条第五项「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及有助于本会之会友及社会人士,本会得邀请其为贵宾参加议会。」本人觉得「本会得邀请其为贵宾参加议会」此句过于含糊,也有实际执行的困难。在召开年议会之前「本会」所指的是谁?是在去年便将欲邀请的会友及社会人士邀请好了吗?还是有其他运作的方式?另外,所谓的「重大贡献」所指为何?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将会发生类似全国祷告大会,某非基督徒政治人物出席并发言的尴尬场面。建议将「本会得邀请其为贵宾参加议会」此句改为「会督(或其他特定人士或人数较少的特定团体)得邀请其为贵宾参加议会」以减少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