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1

關座談會專題--信仰與社會工作的關係

作者:盧錦華
 
  
 

關座談會專題

信仰與社會工作的關係

盧錦華
(香港循道衛理中心總幹事)

二○○六年十一月廿一日晚於台北衛理公會城中教會

  基督教信仰與社會工作有著一個既緊密而又歷史悠長的關係,筆者在《香港基督教社會工作初探》第一章談到基督教對社會工作的影響時,指出「現代社會工作的發展歷史,主要是緣起於西方社會,以及深受基督教教義的影響,尤以英美兩國的教會所主理的慈善與救濟事業,更直接影響到社會工作的建立與發展,所以學者 Diana Garland以為,『教會是社會工作之母』(Mother of Social Work)。」(盧錦華,2001:14) 雖然這裡沒有指出現代社會工作的信念是完全來自基督教信仰的原則,但事實上教會對社會工作發展的影響,是可以從歷史當中去追溯到彼此的緊密關係。正如辛申百殊(Paul Sanzenbach)指出社會工作與信仰有一個長遠的歷史關連(Historical association),而有不少著名和傑出的社會工作者,是受到信仰的薰陶和教育,例如碧士得(Felix Biesteck)在社會工作專業文獻裡,寫了不少文章是有關信仰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影響 (Sanzenbach,1989:571)。

  事實上,在基督教的信仰裡,關懷別人的需要是實踐信仰生活的一個方法,也是去見證主耶穌對世人的愛。從舊約的出埃及記到新約的啟示錄,我們可以看到基督教信仰顯出其在照顧社會上不幸的人的明證。詩六十八5:「上帝在他的聖所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這裡清楚的告訴我們上帝是貧窮人的上帝,祂是世上憐憫群眾的上帝。同時,也看到上帝照顧和憐憫孤苦困頓的人,是上帝的心意,也是以色列人的基本職責。所以,在希伯來的傳統裡,以色列人十分敏感自己對周圍有需要的人的照顧與關懷的責任,也是上帝對他們在信仰生活的要求,正如先知彌迦向以色列人發出的勸諭一樣,「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6:8)

  到了新約時,我們可以見到,基督教信仰基本是承傳自希伯來的傳統,主耶穌的宣告,「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祂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上帝悅納人的禧年。」(路4:18-19)清楚的讓我們了解到基督教對實踐社會關懷的精神,乃是回應主耶穌對人的愛。

  雅各書一26-27向我們提出一個正確的服務觀念,經文說:「若有人自以為虔誠,卻不勒住自他的舌頭,反欺哄自己的心,這人的虔誠是虛的。在上帝我們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這是基督徒實踐信仰的一個中心教訓。我們要特別留意,英文聖經(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將27節的「虔誠」譯為「宗教」(religion),這個字的希臘文(threskeia)原意並非指宗教的外在表達,例如宗教儀式、宗教禮儀及宗教慶典等。相反,雅各的意思是指:「看顧窮困,及以個人純潔為重,乃是奉獻給上帝最佳的禮物。」對上帝來說,那真正的崇拜並不在於華麗的宗教慶典袍服,或莊穆的音樂,或結構嚴密的崇拜程序;上帝所看重的乃是服務大眾,及個人生命的純潔。

  以上所談的例子,旨在簡單的說明,早在社會工作正式建立之先,教會對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已建立了一套關懷的信念,有一系列清楚的聖經教訓和神學基礎 (盧錦華,2001:50-75),甚至已有關懷的機制,讓以色列人知道如何關懷別人。  根據哥拔(Claerbaut)的分析,聖經內有超過400處的經文是指出上帝對貧窮人的關懷,反映出基督教信仰對社會關懷的固有優良傳統,這個信仰傳統對社會工作發展存有不能忽略的影響。

  不少學者注意到 (Fink,Anderson & Conover,1968;Skidmore,1994;Zastrow,1996;徐震及林萬億,1996),現代社會工作可以說是緣起於十六及十七世紀英國的「濟貧法」(Poor Law)。法例的主要規定是提倡地區照顧,通常是指每一個所屬的牧區,由一位被委任的監督(Overseer)負責在牧區內收集及分派捐款,以供養那些不為親屬供養的貧民。

  「濟貧法」的確立,帶來重要的影響。在此法例實施之前,對貧窮人的照顧,主要由所屬牧區內的教會負責,透過每星期的奉獻,由地區監督或教會領袖,向貧民施援助。及至「濟貧法」的出現,將過去救助貧民的責任,由教會轉移往政府身上,開始了政府承擔公共救濟的模範,成為日後英美兩國建立公共救助模式的參照 (Ferguson,1992:54-55)。「濟貧法」持續運作了三百多年,到了1934年才在議會裡作了修正,為「新濟貧法」(The New Poor Law),但它仍然影響著歐美各國的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

  除了在「濟貧法」裡看到教會在當中的影響外,接著出現的「慈善組織協會」(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也會見到教會對整個社會服務發展的影響和角色。雖然說自「濟貧法」的出現,政府已開始承擔了社會上救貧的責任,取代了過去由教會所擔當的重要責任,但法例仍未完善,加上工業革命的影響,失業與貧民問題仍未得到妥善的解決,因而更加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尤其教會人士的積極參與救援工作,各種類型的救濟與慈善組織相繼於十八世紀末及十九世紀初成立。例如1844年成立的「男青年會」(YMCA),救世軍創辦人卜維廉(William Booth)於1865年創立的「基督教復興會」(Christian Revival Association),1877年成立的「女青年會」(YWCA),卜維廉的兒子巴靈頓(Ballington)於1896年在美國建立的「美國義務工作」(Volunteers of America)等,都是一些明顯例子,見證了他們對後來社會工作發展的影響。

  同時,1864年成立的「倫敦慈善救濟會協會」(London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而創辦人之一的奧太維亞希爾女士 (Octavia Hill)更推出了所謂「友誼租金收集制」(Friendly rent collecting),作為改善貧民區的一種房屋。而另外一個創辦人巴勒特區牧 (Vicar Barnett) 則創立了著名的「湯恩比館」(Toynbee Hall),成為日後「貧民睦鄰安置所」(Settlement house)的工作典範。他們兩人之貢獻,被認定為社會工作中「小組工作手法」 (Social group work),影響了以後在美國的同類工作的發展。

  當這些慈善組織發展得如雨後春筍時,由於彼此之間,各自運作,缺乏聯繫協調,時有衝突、時有工作上有重疊,形成資源浪費,以及間中出現混亂的情況。有見及此,索理牧師(Rev. Henry Solly)於是在1868年倡議成立一個理事會(Board),以協調政府與民間各種慈善組織的活動 (徐震、林萬億,1996:47)。到了1869年,「倫敦慈善救助暨壓抑行乞協會」(The Society for Organizing Charitable Relief and Repressing Mendicity)成立,並於該年內易名為「慈善組織協會」(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COS)。而美國的慈善組織也是受到英國的慈善組織的影響。例如,水牛城的「水牛城慈善組織協會」(Buffalo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由該城的哥田牧師(Rev. S.H. Gurteen)參考了英國的組織,於1877年建立的 (Ferguson,1992:62-63)。

  從整體的組織發展內容來看,這些各有不同目標的慈善組織,大部份是由教會不同宗派的教友組成,是基於一份宣教的使命,是教會要履行社會關懷工作的一部份責任。這些慈惠組織主要關心飢餓問題、貧民區人士、失業人士、勞工問題、精神病患者、傷殘人士、囚犯自新、及孤兒寡婦等社會問題 (Garland,1995:477)。

  除此以外,在1814年,蘇格蘭牧師湯瑪士賈爾瑪(Thomas Chalmer),在其格拉斯哥(Glasgow)的聖約翰牧區(St. Johns Parish)內建立起25個細小單位,每一個單位由一位教會執事管理。而每一位執事的主要責任是去認識其單位內50個家庭,並了解他們的需要 (Watkins,1994:18)。首要是建立自助模式,然後是家庭援助,再後是其他人的支援,最後是牧區內富有人家的捐助。執事院 (Court of Deacon)扮演著一個中央分配(Clearinghouse)的角色,將各種不同需要的人士轉介到合適的支援系統裡,成為日後發展出來的所謂「個案委員會」(Case committee) (Fink,Anderson & Conover,1968:35)。而賈牧師所發展出來的「親善探訪者」制度(Friendly visitors),則成為現代英國社會工作者的先驅(Forerunners),可見這個由教會推動的工作,對後來社會工作發展的深遠影響。

  事實上,這些慈善組織的成立和發展,對以後的社會工作發展,有不可磨滅的影響。就如各地區所成立「中央登記局」(Central Registration Bureau),都是源自這些組織的工作方法 (廖榮利,1984:17)。例如小心保留個案的紀錄、尊重服務對象為一個獨立體、為個人定計劃、以復康原則來處理問題、分析問題的緣由、為社會診斷等的手法,都是後來社會工作中「個案工作手法」(Case work)。

  在這裡值得一提的,被認為是美國社會工作前輩的亞當絲女士(Jane Adams)於1931年獲頒授「諾貝爾和平獎」。她所創辦了著名的「侯爾館」(Hull House),不但對改良芝加哥居民的生活,作出了深遠影響外,同時對美國社會工作的發展,有重大的獨特影響。亞當絲女士原畢業於樂福神學院 (Rockford Seminary),曾去歐洲旅遊幾年,尋求生命的方向;後來參加了長老教會,在那裡,教會真正能夠幫她找到人生的焦點,是信仰及人道主義。藉歐遊時,已得聞有關湯恩比館的事,她回到紐約後就創辦了侯爾館。她可說是美國社會工作的先鋒。

教會辦社會服務的理由

  在香港,不同的宗派或不同的堂會於辦理社會服務時,所持有的理由盡不相同,但總的來說是以服務來實踐和見證基督的愛為目的。以下所分享的,主要分為兩個部份,在探討為何教會辦社會服務之先,我們得先重新檢視和了解教會的存在和功能,之後到理解教會辦理社會服務時,我們才能看到一個整全的圖像。

教會的功能

  按一般的理解,教會的存在,可以說有四種存在的意義,或者是四種功能,包括敬拜、教導、團契和服事。米勒艾力遜(Millard J. Erickson )以「傳福音」(Evangelism)、「教導」(Edification)、「敬拜」(Worship)及「社會關懷」(Social concern) 為四種教會功能。艾力遜特別以「社會關懷」為其中一種教會功能,是以另一種形態來表述教會服事的功能,他引述《路加福音》10章25-37節裡的「好撒瑪利亞人」故事,及《馬太福音》25章31-46裡的譬喻,說明主耶穌對祂的門徒的期望,要求他們要去關心困苦受傷和有需要的人就是要愛人如己。

  至於范榮根(Charles Van Engen) 則以團契、宣講、服侍和見證等合為教會存在的四大意義。范榮根認為團契是彼此相愛,那一種愛不單是屬神子民應有的生命素質,更是教會長久以來的責任,是實踐「愛鄰舍」的誡命。團契裡的愛又是一種生命的取向,是向外延展、甘願犧牲及捨己的。他又引用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3章的邏輯,指出教會若合一、聖潔、普世、大公,卻沒有愛,教會「就算不得甚麼」。同一樣邏輯,教會若有宣講、服侍及見證,卻沒有愛,這也是沒有意思。因此,「團契」是「宣講」、「服侍」及「見證」的基礎。

  教會存在的意義,是一個宣講「耶穌是主」的團契。所以,教會的使命,就是按照主基督的吩咐引領世人歸入祂的國度。而「耶穌是主」的宣講必定是向外的行動,即是教會是一個宣講的教會,是一個宣教的團契。范榮根提醒我們說:「當我們被主耶穌差遣到世界中宣講『耶穌是主』時,因著主的愛,祂的差派必然驅使教會從『宣講』走向『服侍』。」

  至於談到有「服侍」時,他又引用到《馬太福音》24章及25章裡耶穌的比喻,指出耶穌評定僕人的標準不在於好品行、犧牲、宗教生活、禮儀、神學等,而是以「有否幫助身邊有需要的人」。教會的「服侍」正是見證著教會的真確,也讓教會發展成為一個既宣講「耶穌是主」,又服侍鄰舍的宣教教會。保羅在《哥林多前書》8章4節清楚的說明,教會的本質既是「愛的團契」,教會就必然要履行「服侍」的責任,幫助有需要和缺乏的人。

  我們的前任會長李炳光牧師曾分享到「教會是甚麼?」時,指出教會有四個堅持:一是「教會是一個信徒的群體」、二是「教會是基督的身體」、三是「教會的存在,全是聖靈的工作」、四是有關教會的使命。談到有關大使命時,李牧師特別的指出教會的使命,就是大使命,是要傳福音給萬民。傳福音包括整體關懷、服務和使貧窮的人有福音聽,使困擾的得到安慰,受捆綁的得到自由。李牧師說教會最重要的觀念是耶穌道成肉身的延續,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今日仍然在這世上,人們看見教會就等如看見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亦表示教會要住在人群當中,教會的聖壇應更近路邊,教會的講章更適合群眾,教會的服務應進入社會裡面。

  從上述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十分清楚的信息,就是教會的存在,本身就已具備一個服事的功能和使命,否則教會就會失去其存在於世上的價值。所以,當教會要提供社會服務時,我們必須有一個十分清楚的使命,清楚我們為何要辦社會服務。

辦社會服務的理由


  台灣世界展望會的莊文生先生在其著作中分享了基督徒參與社會服務的4個動機。這4個動機包括:

  1. 出於讚美的精神。基督徒先體驗了從神而來的愛,除了要感恩外,就需要與人分享這份愛。我們要這樣做是因為我們愛神的緣故,與及要學效主耶穌的榜樣,去愛世人。
  2. 出於謙卑服務的態度。社會工作本身強調客觀、誠懇、平等,而耶穌基督以洗腳的心來服侍世人,就是要表明我們出於對人的謙恭,沒有著重每一個人的背景、國籍、地位等,總是以服務對象的需要為先。
  3. 關懷整體的發展。我們會考慮服務對象的全人身心靈的平衡發展,正如路加福音2:52所言:「耶穌的智慧和身量,並神和人喜愛他的心,都一齊增長。」
  4. 基督徒服務是以信望愛為原則。那不單單是社會工作者本身具有信望愛,同時也幫助服務對象亦得到信望愛。那即是社會工作裡的所謂接納、尊重、自決、參與、溝通、保密……….等。

  若與上文所列舉的機構宗旨、使命或理想相比,相信只是4項動機就是不夠將以上的例子綜合起來。應該還可以增加多一些的。在珍費格遜(Jane Ferguson)的一篇文章裡,她根據奧士力(Oostlyk)的說法,列舉了11項教會提供社會服務的理由。11項理由當中,或許會有一些會重複莊先生的觀點,但不多。這11項理由相信可以綜合起以上所列舉的例子。

  1. 順服神 (約壹5:3)。
  2. 學習主樣式。
  3. 主耶穌看顧困苦的人 (路9:46-48)。
  4. 幫助別人就是提供機會給他們作屬靈生命的成長。
  5. 認識主耶穌就是參透人間的苦難 (林後1:3-5) 。
  6. 跟隨主腳蹤學習作僕人。
  7. 服務別人就帶來祝福與獎賞 (箴19:17)。
  8. 免受主的審判 (哀3:34-36)。
  9. 回應人的需要,建立真實生活的見證 (雅2:30)。
  10. 掃除一些不榮耀的事物,例如害人、壓迫及不公平的事 (林前10:31)。
  11. 回應貧窮人和弱勢社群的需要,以見證主的愛 (約壹3:17-18)。

  以上所談及的一些理由,未必都是你心目中的理由,但當我們計劃提供社會服務時,可曾認真的去思考過這些支持我們提供社會服務時的基石?或許我們去辦社會服務的最終目的是「承擔使命」,從創世之初 (創1:26-28),到主耶穌的授命 (可12:30-31)及託付 (太28:19),我們都是按照主的吩咐去服事他人,那些有需要的人,「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路4:18) 透過服務與關懷,我們讓被服侍的人能夠感受到主對人的愛和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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