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1

关座谈会专题--信仰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作者:卢锦华
 
  
 

关座谈会专题

信仰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卢锦华
(香港循道卫理中心总干事)

二○○六年十一月廿一日晚于台北卫理公会城中教会

  基督教信仰与社会工作有著一个既紧密而又历史悠长的关系,笔者在《香港基督教社会工作初探》第一章谈到基督教对社会工作的影响时,指出「现代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主要是缘起于西方社会,以及深受基督教教义的影响,尤以英美两国的教会所主理的慈善与救济事业,更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所以学者 Diana Garland以为,『教会是社会工作之母』(Mother of Social Work)。」(卢锦华,2001:14) 虽然这里没有指出现代社会工作的信念是完全来自基督教信仰的原则,但事实上教会对社会工作发展的影响,是可以从历史当中去追溯到彼此的紧密关系。正如辛申百殊(Paul Sanzenbach)指出社会工作与信仰有一个长远的历史关连(Historical association),而有不少著名和杰出的社会工作者,是受到信仰的薰陶和教育,例如碧士得(Felix Biesteck)在社会工作专业文献里,写了不少文章是有关信仰对社会工作专业的影响 (Sanzenbach,1989:571)。

  事实上,在基督教的信仰里,关怀别人的需要是实践信仰生活的一个方法,也是去见证主耶稣对世人的爱。从旧约的出埃及记到新约的启示录,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信仰显出其在照顾社会上不幸的人的明证。诗六十八5:「上帝在他的圣所作孤儿的父,作寡妇的伸冤者。」这里清楚的告诉我们上帝是贫穷人的上帝,他是世上怜悯群众的上帝。同时,也看到上帝照顾和怜悯孤苦困顿的人,是上帝的心意,也是以色列人的基本职责。所以,在希伯来的传统里,以色列人十分敏感自己对周围有需要的人的照顾与关怀的责任,也是上帝对他们在信仰生活的要求,正如先知弥迦向以色列人发出的劝谕一样,「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6:8)

  到了新约时,我们可以见到,基督教信仰基本是承传自希伯来的传统,主耶稣的宣告,「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报告上帝悦纳人的禧年。」(路4:18-19)清楚的让我们了解到基督教对实践社会关怀的精神,乃是回应主耶稣对人的爱。

  雅各书一26-27向我们提出一个正确的服务观念,经文说:「若有人自以为虔诚,却不勒住自他的舌头,反欺哄自己的心,这人的虔诚是虚的。在上帝我们父面前,那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就是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并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这是基督徒实践信仰的一个中心教训。我们要特别留意,英文圣经(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将27节的「虔诚」译为「宗教」(religion),这个字的希腊文(threskeia)原意并非指宗教的外在表达,例如宗教仪式、宗教礼仪及宗教庆典等。相反,雅各的意思是指:「看顾穷困,及以个人纯洁为重,乃是奉献给上帝最佳的礼物。」对上帝来说,那真正的崇拜并不在于华丽的宗教庆典袍服,或庄穆的音乐,或结构严密的崇拜程序;上帝所看重的乃是服务大众,及个人生命的纯洁。

  以上所谈的例子,旨在简单的说明,早在社会工作正式建立之先,教会对社会上有需要的人,已建立了一套关怀的信念,有一系列清楚的圣经教训和神学基础 (卢锦华,2001:50-75),甚至已有关怀的机制,让以色列人知道如何关怀别人。  根据哥拔(Claerbaut)的分析,圣经内有超过400处的经文是指出上帝对贫穷人的关怀,反映出基督教信仰对社会关怀的固有优良传统,这个信仰传统对社会工作发展存有不能忽略的影响。

  不少学者注意到 (Fink,Anderson & Conover,1968;Skidmore,1994;Zastrow,1996;徐震及林万亿,1996),现代社会工作可以说是缘起于十六及十七世纪英国的「济贫法」(Poor Law)。法例的主要规定是提倡地区照顾,通常是指每一个所属的牧区,由一位被委任的监督(Overseer)负责在牧区内收集及分派捐款,以供养那些不为亲属供养的贫民。

  「济贫法」的确立,带来重要的影响。在此法例实施之前,对贫穷人的照顾,主要由所属牧区内的教会负责,透过每星期的奉献,由地区监督或教会领袖,向贫民施援助。及至「济贫法」的出现,将过去救助贫民的责任,由教会转移往政府身上,开始了政府承担公共救济的模范,成为日后英美两国建立公共救助模式的参照 (Ferguson,1992:54-55)。「济贫法」持续运作了三百多年,到了1934年才在议会里作了修正,为「新济贫法」(The New Poor Law),但它仍然影响著欧美各国的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除了在「济贫法」里看到教会在当中的影响外,接著出现的「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也会见到教会对整个社会服务发展的影响和角色。虽然说自「济贫法」的出现,政府已开始承担了社会上救贫的责任,取代了过去由教会所担当的重要责任,但法例仍未完善,加上工业革命的影响,失业与贫民问题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因而更加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尤其教会人士的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各种类型的救济与慈善组织相继于十八世纪末及十九世纪初成立。例如1844年成立的「男青年会」(YMCA),救世军创办人卜维廉(William Booth)于1865年创立的「基督教复兴会」(Christian Revival Association),1877年成立的「女青年会」(YWCA),卜维廉的儿子巴灵顿(Ballington)于1896年在美国建立的「美国义务工作」(Volunteers of America)等,都是一些明显例子,见证了他们对后来社会工作发展的影响。

  同时,1864年成立的「伦敦慈善救济会协会」(London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而创办人之一的奥太维亚希尔女士 (Octavia Hill)更推出了所谓「友谊租金收集制」(Friendly rent collecting),作为改善贫民区的一种房屋。而另外一个创办人巴勒特区牧 (Vicar Barnett) 则创立了著名的「汤恩比馆」(Toynbee Hall),成为日后「贫民睦邻安置所」(Settlement house)的工作典范。他们两人之贡献,被认定为社会工作中「小组工作手法」 (Social group work),影响了以后在美国的同类工作的发展。

  当这些慈善组织发展得如雨后春笋时,由于彼此之间,各自运作,缺乏联系协调,时有冲突、时有工作上有重叠,形成资源浪费,以及间中出现混乱的情况。有见及此,索理牧师(Rev. Henry Solly)于是在1868年倡议成立一个理事会(Board),以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慈善组织的活动 (徐震、林万亿,1996:47)。到了1869年,「伦敦慈善救助暨压抑行乞协会」(The Society for Organizing Charitable Relief and Repressing Mendicity)成立,并于该年内易名为「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COS)。而美国的慈善组织也是受到英国的慈善组织的影响。例如,水牛城的「水牛城慈善组织协会」(Buffalo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由该城的哥田牧师(Rev. S.H. Gurteen)参考了英国的组织,于1877年建立的 (Ferguson,1992:62-63)。

  从整体的组织发展内容来看,这些各有不同目标的慈善组织,大部份是由教会不同宗派的教友组成,是基于一份宣教的使命,是教会要履行社会关怀工作的一部份责任。这些慈惠组织主要关心饥饿问题、贫民区人士、失业人士、劳工问题、精神病患者、伤残人士、囚犯自新、及孤儿寡妇等社会问题 (Garland,1995:477)。

  除此以外,在1814年,苏格兰牧师汤玛士贾尔玛(Thomas Chalmer),在其格拉斯哥(Glasgow)的圣约翰牧区(St. Johns Parish)内建立起25个细小单位,每一个单位由一位教会执事管理。而每一位执事的主要责任是去认识其单位内50个家庭,并了解他们的需要 (Watkins,1994:18)。首要是建立自助模式,然后是家庭援助,再后是其他人的支援,最后是牧区内富有人家的捐助。执事院 (Court of Deacon)扮演著一个中央分配(Clearinghouse)的角色,将各种不同需要的人士转介到合适的支援系统里,成为日后发展出来的所谓「个案委员会」(Case committee) (Fink,Anderson & Conover,1968:35)。而贾牧师所发展出来的「亲善探访者」制度(Friendly visitors),则成为现代英国社会工作者的先驱(Forerunners),可见这个由教会推动的工作,对后来社会工作发展的深远影响。

  事实上,这些慈善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对以后的社会工作发展,有不可磨灭的影响。就如各地区所成立「中央登记局」(Central Registration Bureau),都是源自这些组织的工作方法 (廖荣利,1984:17)。例如小心保留个案的纪录、尊重服务对象为一个独立体、为个人定计划、以复康原则来处理问题、分析问题的缘由、为社会诊断等的手法,都是后来社会工作中「个案工作手法」(Case work)。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被认为是美国社会工作前辈的亚当丝女士(Jane Adams)于1931年获颁授「诺贝尔和平奖」。她所创办了著名的「侯尔馆」(Hull House),不但对改良芝加哥居民的生活,作出了深远影响外,同时对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有重大的独特影响。亚当丝女士原毕业于乐福神学院 (Rockford Seminary),曾去欧洲旅游几年,寻求生命的方向;后来参加了长老教会,在那里,教会真正能够帮她找到人生的焦点,是信仰及人道主义。藉欧游时,已得闻有关汤恩比馆的事,她回到纽约后就创办了侯尔馆。她可说是美国社会工作的先锋。

教会办社会服务的理由

  在香港,不同的宗派或不同的堂会于办理社会服务时,所持有的理由尽不相同,但总的来说是以服务来实践和见证基督的爱为目的。以下所分享的,主要分为两个部份,在探讨为何教会办社会服务之先,我们得先重新检视和了解教会的存在和功能,之后到理解教会办理社会服务时,我们才能看到一个整全的图像。

教会的功能

  按一般的理解,教会的存在,可以说有四种存在的意义,或者是四种功能,包括敬拜、教导、团契和服事。米勒艾力逊(Millard J. Erickson )以「传福音」(Evangelism)、「教导」(Edification)、「敬拜」(Worship)及「社会关怀」(Social concern) 为四种教会功能。艾力逊特别以「社会关怀」为其中一种教会功能,是以另一种形态来表述教会服事的功能,他引述《路加福音》10章25-37节里的「好撒玛利亚人」故事,及《马太福音》25章31-46里的譬喻,说明主耶稣对他的门徒的期望,要求他们要去关心困苦受伤和有需要的人就是要爱人如己。

  至于范荣根(Charles Van Engen) 则以团契、宣讲、服侍和见证等合为教会存在的四大意义。范荣根认为团契是彼此相爱,那一种爱不单是属神子民应有的生命素质,更是教会长久以来的责任,是实践「爱邻舍」的诫命。团契里的爱又是一种生命的取向,是向外延展、甘愿牺牲及舍己的。他又引用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3章的逻辑,指出教会若合一、圣洁、普世、大公,却没有爱,教会「就算不得甚么」。同一样逻辑,教会若有宣讲、服侍及见证,却没有爱,这也是没有意思。因此,「团契」是「宣讲」、「服侍」及「见证」的基础。

  教会存在的意义,是一个宣讲「耶稣是主」的团契。所以,教会的使命,就是按照主基督的吩咐引领世人归入他的国度。而「耶稣是主」的宣讲必定是向外的行动,即是教会是一个宣讲的教会,是一个宣教的团契。范荣根提醒我们说:「当我们被主耶稣差遣到世界中宣讲『耶稣是主』时,因著主的爱,他的差派必然驱使教会从『宣讲』走向『服侍』。」

  至于谈到有「服侍」时,他又引用到《马太福音》24章及25章里耶稣的比喻,指出耶稣评定仆人的标准不在于好品行、牺牲、宗教生活、礼仪、神学等,而是以「有否帮助身边有需要的人」。教会的「服侍」正是见证著教会的真确,也让教会发展成为一个既宣讲「耶稣是主」,又服侍邻舍的宣教教会。保罗在《哥林多前书》8章4节清楚的说明,教会的本质既是「爱的团契」,教会就必然要履行「服侍」的责任,帮助有需要和缺乏的人。

  我们的前任会长李炳光牧师曾分享到「教会是甚么?」时,指出教会有四个坚持:一是「教会是一个信徒的群体」、二是「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三是「教会的存在,全是圣灵的工作」、四是有关教会的使命。谈到有关大使命时,李牧师特别的指出教会的使命,就是大使命,是要传福音给万民。传福音包括整体关怀、服务和使贫穷的人有福音听,使困扰的得到安慰,受捆绑的得到自由。李牧师说教会最重要的观念是耶稣道成肉身的延续,耶稣基督道成肉身今日仍然在这世上,人们看见教会就等如看见耶稣基督,道成肉身亦表示教会要住在人群当中,教会的圣坛应更近路边,教会的讲章更适合群众,教会的服务应进入社会里面。

  从上述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十分清楚的信息,就是教会的存在,本身就已具备一个服事的功能和使命,否则教会就会失去其存在于世上的价值。所以,当教会要提供社会服务时,我们必须有一个十分清楚的使命,清楚我们为何要办社会服务。

办社会服务的理由


  台湾世界展望会的庄文生先生在其著作中分享了基督徒参与社会服务的4个动机。这4个动机包括:

  1. 出于赞美的精神。基督徒先体验了从神而来的爱,除了要感恩外,就需要与人分享这份爱。我们要这样做是因为我们爱神的缘故,与及要学效主耶稣的榜样,去爱世人。
  2. 出于谦卑服务的态度。社会工作本身强调客观、诚恳、平等,而耶稣基督以洗脚的心来服侍世人,就是要表明我们出于对人的谦恭,没有著重每一个人的背景、国籍、地位等,总是以服务对象的需要为先。
  3. 关怀整体的发展。我们会考虑服务对象的全人身心灵的平衡发展,正如路加福音2:52所言:「耶稣的智慧和身量,并神和人喜爱他的心,都一齐增长。」
  4. 基督徒服务是以信望爱为原则。那不单单是社会工作者本身具有信望爱,同时也帮助服务对象亦得到信望爱。那即是社会工作里的所谓接纳、尊重、自决、参与、沟通、保密……….等。

  若与上文所列举的机构宗旨、使命或理想相比,相信只是4项动机就是不够将以上的例子综合起来。应该还可以增加多一些的。在珍费格逊(Jane Ferguson)的一篇文章里,她根据奥士力(Oostlyk)的说法,列举了11项教会提供社会服务的理由。11项理由当中,或许会有一些会重复庄先生的观点,但不多。这11项理由相信可以综合起以上所列举的例子。

  1. 顺服神 (约壹5:3)。
  2. 学习主样式。
  3. 主耶稣看顾困苦的人 (路9:46-48)。
  4. 帮助别人就是提供机会给他们作属灵生命的成长。
  5. 认识主耶稣就是参透人间的苦难 (林后1:3-5) 。
  6. 跟随主脚踪学习作仆人。
  7. 服务别人就带来祝福与奖赏 (箴19:17)。
  8. 免受主的审判 (哀3:34-36)。
  9. 回应人的需要,建立真实生活的见证 (雅2:30)。
  10. 扫除一些不荣耀的事物,例如害人、压迫及不公平的事 (林前10:31)。
  11. 回应贫穷人和弱势社群的需要,以见证主的爱 (约壹3:17-18)。

  以上所谈及的一些理由,未必都是你心目中的理由,但当我们计划提供社会服务时,可曾认真的去思考过这些支持我们提供社会服务时的基石?或许我们去办社会服务的最终目的是「承担使命」,从创世之初 (创1:26-28),到主耶稣的授命 (可12:30-31)及托付 (太28:19),我们都是按照主的吩咐去服事他人,那些有需要的人,「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路4:18) 透过服务与关怀,我们让被服侍的人能够感受到主对人的爱和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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