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9.11

法規之旅IV

作者:曾正男
 
  
 

       衛理公會法規(二○○○年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The methodist Church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條:本會以聖經為基本信仰之依據,並以「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信仰要道」為教義準繩。

第三條: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年議會(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於各地區設立堂會。

第二章 年議會會員及出(列)席人員

第五條:年議會會員指下列兩種人員:

    一、 經本會按立之長牧及副牧,稱為牧職會員,每屆年議會均應出席。

    二、 以正式成立教會之堂會之會友中所遴選出席年議會之代表,稱為會友會員。限出席被遴選當年之年議會,亦稱為應屆會員。

第六條:出席年議會包括下列各種人員:

    一、 前條所指之牧職會員與會友會員。

    二、 現任會友會長。

    上列人員出席年議會時具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第七條:會友會員之產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須由以正式成立教會之堂會選出。

    二、 須由具有本會會籍三年以上之會友中遴選。

    三、 每一堂會以遴選一人代表為基數。凡全年主日崇拜平均人數每超過二百人者,得增選一人代表出席。

第八條:年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下列各種人員列席:

    一、 凡經本會正式調派而未經本會核准為正式會員之各級傳道人、外聘牧師、宣教士及神學生等。

    二、 本會各關係事業之主持人。

    三、 本會董事及各部會主席。

    四、 各堂會所選出之候補會員。

    五、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及有助於本會之會友及社會人士,本會得邀請其為貴賓參加議會。

    上列人員參加會議時,歡迎其發言指導或提供寶貴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出席人員概憑本會之開會通知或請帖參加。

第十條:本會所屬各堂會每月各主日奉獻(凡本會指定特別主日奉獻全額奉獻總會者不計在內)及月捐之百分之十應於次月月底前送交本會,否則該堂會之會友於開年議會時將喪失其表決權,亦不得向本會申請任何補助。



  一九五二年法規中第四款記載有關「議會」的條文有下列四則:

  一則:須為全公會組設總議會,具有本計畫書內所授與的權利,義務,與特權。

  二則:須為美國國內教會組設區域議會,具有本計畫書內所授與的權利,義務,與特權。

  三則:須為美國國外教會組設中央議會,具有本計畫書內所授與的權利,義務,與特權。

  四則:須於本公會內,組設年議會為基本團體,具有本計畫書內所授與的權利,義務,與特權。

  一九五二年版的法規(以下簡稱舊版)規定總議會其職權在年議會之上,總議會有完全立法權,並且有解釋法規的權利與義務。凡總議會於憲章下所規定之權利及義務,年議會須執行之。現行的法規主要是以一九八六年版的法規為修訂架構,二○○○年修訂之法規(以下簡稱新版)已將年議會視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其下設有法規委員會,其職權為辦理本會法規解釋及修訂事宜(本人在此聲明,關於此「法規之旅」專欄的撰寫內容,以介紹衛理公會法規為目的,以期待會友對本公會有更深的認識。關於法規的相關比較及建議,純屬個人意見,若與法規委員會之解釋相違,懇請指教,並請讀者以法規委員會之解釋為第一優先。)

  新版之法規第六條規定牧職會員與會友會員皆具有發言權與表決權。舊版的法規對會友會員的權力有較多的限制。舊版第二十一款規定會友會員至少是二十一歲以上的成人會友,並且曾為本會教會教友四年之資歷。新版之法規對會員會友之年齡並無限制,期盼今年十月份新修訂的法規能注意此項缺失。舊版第二十二款規定,會友會員對於牧師的按立,品格,及年議會關係等事件,不得有投票權。新版的規定較舊版民主,但教會民主化仍舊有待商榷。會員會友的表決權是否應該要適度的規範?還是會員會友的表決權應與牧職會員等同?民主化有其防弊的功效,但也有世俗化的危險。譬如,信仰要道能否修改?聖餐禮儀的形式可以經由投票表決的方式來決定?牧職的按立與廢除可以用民主的方式來產生嗎?倘若可以,我們信仰的根基便可以透過民主的方式來更動,相信多數的人都能同意關於基要真理的部分,聖餐的形式,崇拜禮儀的形式,以及牧職的按立是不適合用投票來表決的。新版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年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各堂會所選出之候補會員(僅擁有發言權),第七條規定各堂會每超過二百人得增選代表一人(擁有發言權及投票權)。在最糟的情況下,牧職會員的人數會低於年議會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低於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除非會友會員的靈命與素養皆蒙神保守,這樣的規定有其潛在的危險。建議法規能詳列會友會員的遴選方式,否則現行的法規其效果與兩票制且僅有牧職會員有投票權的方式無異。

  關於第八條第五項「對本會有重大貢獻及有助於本會之會友及社會人士,本會得邀請其為貴賓參加議會。」本人覺得「本會得邀請其為貴賓參加議會」此句過於含糊,也有實際執行的困難。在召開年議會之前「本會」所指的是誰?是在去年便將欲邀請的會友及社會人士邀請好了嗎?還是有其他運作的方式?另外,所謂的「重大貢獻」所指為何?如果沒有明文規定,將會發生類似全國禱告大會,某非基督徒政治人物出席並發言的尷尬場面。建議將「本會得邀請其為貴賓參加議會」此句改為「會督(或其他特定人士或人數較少的特定團體)得邀請其為貴賓參加議會」以減少紛爭。




 
     前期索引     上一則     下一則     寄給朋友     回應文章

Copyright 2002. All Rights Shared 回首頁http://wf.fhl.net